來源:上海瑞和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傅文娟 日期:15-03-17, 11:57 AM
關于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個人支付的借款利息的稅務處理的問題,可以分成三種情況:企業向關聯方借款;除關聯方以外的自然人借款;向非關聯企業借款。
一、 企業向關聯方(包括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條中有三個關鍵點: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及規定標準。
1、債權性投資
關于債權性投資的定義,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119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可見,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中所指的債權性投資不僅指通常意義上直接發生的借款,還包括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2、權益性投資
關于權益性投資的定義,國稅發[200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的第九章第八十五條中規定: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可見,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中所指的權益性投資不是指反映在企業實收資本中的投資額,而是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投資額的,應該為實際投資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大于投資額的,應該按所有者權益的金額。
3、規定標準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除此之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可見,規定的比例標準通常為2:1,但是對于能證明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支付給稅負率更高的關聯方的利息,是可以全額列支的,但是需要稅務部門認定。
關于利息支出的界定,國稅發[200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的第九章第八十七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關于超過標準的具體計算方法,國稅發[2009]2號第九章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也有明確的規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二、企業向非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詳見后附法規依據),企業向非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三、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實務操作: 企業需要取得個人向稅務部門代開的利息發票,企業和個人的借款合同以及利率制定的依據。國稅函[2003]1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中規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