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瑞和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杜娟娟 日期:15-03-17, 11:55 AM
問題:(非)居民企業,境內(外)個人從中國境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如何繳納稅金?
回答:關于股息紅利所得的納稅問題,可分為境內居民企業、境內個人、境外非居民企業及境外個人四種情況分別討論。
一、境內居民企業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境內個人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中國境內的居民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交納20%的紅利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三、境外非居民企業
境外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2008年以后利潤的股息、紅利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貿協定的遵循關貿協定的規定;2008年以前的利潤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所得稅。
(一)關于“境外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屬于2008年以后利潤的股息、紅利所得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貿協定的遵循關貿協定的規定”的法律依據:
適用文件:《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六條;國稅函〔2008〕112《關于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2、《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條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3、國稅函〔2008〕112《關于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詳見附件)
(二)關于“境外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屬于2008年以前利潤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法律依據
適用條文:附件一《財稅2008年1號》第四條: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境外個人
境外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 紅利, 免征個人所得稅。
適用條文:附件二財稅字1994年第20號,第二條第八款: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杜娟娟
上海瑞和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條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2-2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附件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將個人所得稅的若干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對個體工商戶的征稅問題
(一)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期間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證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體工商戶與企業聯營而分得的利潤,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四)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三、關于中介費扣除問題 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提供勞務等過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費,如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的,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四、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于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
國稅函〔2008〕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協定"),與國內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為方便協定的執行,現將《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表中協定稅率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稅率的,可以按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執行。
二、納稅人申請執行協定稅率時必須提交享受協定待遇申請表。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批協定待遇申請,防范協定適用不當。
附件: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
稅 率 | 與下列國家(地區)協定 |
0% | 格魯吉亞(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該公司投資達到200萬歐元情況下) |
5% |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亞、牙買加、南斯拉夫、蘇丹、老撾、南非、克羅地亞、馬其頓、塞舌爾、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 |
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 | 委內瑞拉、格魯吉亞(并在該公司投資達到10萬歐元) (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況下稅率為10%) |
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 盧森堡、韓國、烏克蘭、亞美尼亞、冰島、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愛爾蘭、摩爾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 (與上述國家(地區)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況下稅率為10%) |
7% | 阿聯酋 |
7%(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 奧地利(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況下稅率為10%) |
8% |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
10% | 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丹麥、芬蘭、瑞典、意大利、荷蘭、捷克、波蘭、保加利亞、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匈牙利、馬耳他、俄羅斯、印度、白俄羅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烏茲別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薩克斯坦、印尼、伊朗、吉爾吉斯、斯里蘭卡、阿爾巴尼亞、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門 |
10%(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 | 加拿大、菲律賓 (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況下稅率為15%) |
15% | 挪威、新西蘭、巴西、巴布亞新幾內亞 |
1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 泰國(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況下稅率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