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日期:15-03-19, 04:25 PM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3.12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貫徹落實過程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凡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凡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六條同時廢止。
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3年03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第40號公告)自2012年9月下發執行以后,各地在執行該文過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根據各地反映,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現將該公告涉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新舊政策銜接過渡問題
40號公告發布后,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和企業反映,由于40號公告中規定,對企業用搬遷補償收入購置新資產,不得從搬遷補償收入中扣除,對政府主導的政策性搬遷,原本搬遷補償就很拮據,如果購置資產不允許扣除,這將導致企業資金緊張,影響企業搬遷進度。因此,希望對40號公告前已經確定的政策性搬遷項目,仍然允許扣除購置資產后,再計算搬遷收益。
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新公告就40號公告前已經確定的政策性搬遷項目做了政策調整,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的,企業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按規定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數,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此后簽訂搬遷協議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資產置換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凡涉及土地置換的,其換入土地計稅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凈值,加上換入土地應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對于其他資產置換如何進行稅務處理,該公告未作規定。鑒于土地置換與其他資產置換性質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則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因此,新公告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三、關于執行時間問題
本公告是對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執行前的政策性搬遷項目作出特殊處理,因此,其執行時間應與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執行時間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