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日期:15-03-19, 04:13 PM
財稅[2014]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4.4.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