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日期:17-09-11, 09:53 AM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7日
早前文件——
財稅[2012]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小穎言稅——
例:A企業和B企業是關聯企業,根據分攤協議,B企業在2015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40%,歸集至A企業扣除。假設2015年B企業銷售收入為3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6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2015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3000×15%=450(萬元),則B企業轉移到A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為450×40%=180(萬元),而非600×40%=240(萬元);在本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50-180=27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600-450=150(萬元),而非600-270=330(萬元)。
接受歸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關聯企業,其接受扣除的費用不占用本企業的扣除限額,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按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
接上例:
假設2015年A企業銷售收入為6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2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2015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6000×15%=900(萬元),B企業當年轉移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80萬元,則A企業本年度實際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900+180=108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200-900=300(萬元),而非1200-1080=120(萬元)。
A公司從事飲料(非酒類)生產,其產品通過關聯企業B公司(飲料經銷企業)進行市場營銷。為提高產品知名度,A公司統一實施產品的廣告業務宣傳,A公司支出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50%由B公司承當,雙方簽訂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2015年A公司取得銷售額3000萬元,支出的產品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000萬元;B公司取得銷售額4000萬元,支出的產品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400萬元(不包括分攤部分)。
請根據上述題干計算:
1、A、B兩公司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合計為( )萬元。
A.900 B.1050 C.1500 D.2100
答案:C
2、執行分攤協議,B公司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 )萬元。
A.600 B.850 C.1050 D.1650
答案:B